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948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甲○○間聲明異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北院 錦民誠 96年度重訴字第1305號通知書,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又抗告不合法,業經抗告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96年12月7日裁定命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96年12月26日送達予抗告人,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惟其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單可考,依上開規定,本件抗告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王淇梓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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