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4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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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434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黃昱溥 即隆勝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