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7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國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伍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97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國龍│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88031││月12日起│││││元│││││├──┼───┼─────┼──────┼──────┼───────┤│002│新臺幣│陳國龍│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95946││0月21日起│││││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國龍於92年09月0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45,59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