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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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08號債權人 彭嘉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慶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依聲請狀所載,債權人就本件請求標的已取得本院98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然未逕行聲請強制執行,卻向本院再行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原因?是否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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