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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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號原告國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余鶴齡 訴訟代理人 黃國治
張庭豪 陳敬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得利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37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61,4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原告僅繳納23,374元,尚欠5,0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