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進興選任辯護人曾翊翔律師
蔡勝雄律師被告 吳志賢 選任辯護人 卓品介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劉淑玲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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