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21號原告 邱逢幹
高平華 被告 張智強 兼訴訟代理 張新龍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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