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2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字第27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仁添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所引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
一、第1行「民國105年」之記載更正為「民國107年」。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所引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民國105年」之記載顯係「民國107年」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