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60號上訴人甲○○○
戊○○丁○○己○○庚○○丙○○被上訴人乙○○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拾貳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肆拾伍萬零叁拾肆元〈
即(拆除面積154.83㎡+94.03㎡)×土地公告現值21,900元=5,450,0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向本院如數繳納。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出已表明上訴理由之書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莊怡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