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易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地○○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96號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036號),提起上訴(移送併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營偵字第8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地○○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Y型套筒扳手及T型套筒扳手各壹支均沒收。
事實
一、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竟與劉 建宏 (因同一案件已擊屬於高雄地方法院,本件則經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地○○先要求不知情女友 李佳凌 租賃不詳車號之小客車後,地○○與 劉建宏 即自九十五年四月二日起至同年月十七日止,由地○○攜帶其所有客觀上可傷害人之身體生命,足供兇器使用之套筒扳手,駕駛上開小客車至附表一所示地點(編號①至㉖),以上開行竊工具,將香爐兩側青銅製龍型配件螺絲卸下而竊取龍型配件,得手後,即將竊得之龍型配件攜至高雄市○鎮區○○路崗山仔公園旁,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六十五元之代價,變賣予姓名不詳綽號 阿海 之男子,所得贓款由二人平分。嗣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凌晨一時十分許,地○○獨自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高雄市○○區○○路○○○號萬應公廟,以上開手法竊取香爐之龍型配件一組後,於同日凌晨三時三十五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德祥路交岔路口處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龍型配件一組及地○○所有供行竊所用之T型套筒扳手及Y型套筒扳手各一支,並據地○○供出與劉建宏共同行竊之犯行,始查悉上情。
二、地○○又與劉建宏(劉建宏另案由檢察官移由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先後於附表二編號①、④所示之時間、地點(按移送併辦之附表二編號②、③、⑤與附表一編號⑯、⑱、⑳重復)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如附表二編號①、④所示之寺廟(地點),持地○○所有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T型把手一枝,連續將放置在該寺廟外之銅製香爐耳剪斷後竊取之,得手後攜至高雄市前鎮區某處公園,以每公斤65元之價格,販賣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阿海」之男子。嗣因警方調閱監視錄影帶,始循線查獲上情(此部分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營偵字第814號移送併辦)。
三、案經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台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送請併辦。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地○○對上開事實分別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承認,核與共犯劉建宏之供述相符,並據證人李佳凌及被害人 曾正雄 、宇○○、 楊進江 、甲○○、辰○○、王國禛、乙○○、卯○○、戊○○等人,及證人辛○○○、酉○○、亥○○○、己○○、丙○○、寅○○、天○○、癸○○、庚○○、午○○、申○○、子○○、丁○○、丑○○、戌○○、巳○○、未○○、 黃澄祥 、壬○○等人於警詢時證述在卷,復有租車契約書、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錄影帶拍相片一紙及現場照片附卷可稽,且有Y型套筒扳手及T型套筒扳手各一支扣案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查套筒扳手質地堅硬,客觀上可傷害人之身體生命,足供做為兇器使用,被告攜帶套筒扳手行竊,核屬攜帶兇器而犯之。核被告地○○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被告地○○除最後一次加重竊盜犯行外,其餘加重竊盜犯行均與共犯劉建宏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連續犯新舊法比舊】: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依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以適用裁判時法為原則,如行為時法有利於行為人,則例外適用行為時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以適用行為時法為原則,惟如裁判時法有利於行為人,則例外的適用裁判時法。以往實務見解,認原判決未及比較適用新舊法時,上訴後,雖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而原判決別無其他撤銷事由,仍應由本院以此為由撤銷改判。惟修正後之規定係以適用行為時法為原則,因此原判決雖未及比較適用,然上訴本院後,經比較新舊法,行為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則原判決適用行為時法即無不當,因此有關連續犯部分自不構成撤銷之事由。被告地○○多次加重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地○○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累犯新舊法比較】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論以累犯,並遞加重其刑。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營偵字第814號移送併案之事實(附表二編號①、④部分),本院經核與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之關係,為裁判上一罪,屬同一事實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認,至於公訴人所併辦之附表二編號②、③、⑤與附表一編號⑯、⑱、⑳重復,則此部分本院不另審認,併此敍明。
三、原審予以論罪科刑,並量處有期徒刑壹年,固非無見。惟查查: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營偵字第814號移送併案之事實,有連續犯關係,原審未及併予審理,即有未洽。㈡又被告將所竊得之物係以每公斤新台幣65元賣給阿海之男子,惟原審卻載以每公斤650元賣給附海之男子,亦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雖不足採,惟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併案部分未及審認不當,為有理由,及原判決亦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地○○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所得利益,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扣案Y型及T型套筒扳手各一支,為被告地○○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沒收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一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傳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附表一】: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物│├──┼──────┼───────────┼─────┤│①│95年4月2日│臺南縣○里鎮○○○街│龍樣配件│││凌晨約1時│18號「佳池宮」││├──┼──────┼───────────┼─────┤│②│95年4月16日│台南縣佳里鎮禮化里325│香爐龍形環│││凌晨1時許│號「震興宮」│把2個│├──┼──────┼───────────┼─────┤│③│95年4月16日│臺南縣佳里鎮鎮山里94號│香爐龍形爐│││凌晨2時許│「鎮山宮」│耳2個│├──┼──────┼───────────┼─────┤│④│95年4月23日│高雄市○○區○○路372│銅製香爐耳│││凌晨1時10分│號「萬應公廟」│一對│├──┼──────┼───────────┼─────┤│⑤│95年4月2日│台南縣佳里鎮建南里│青銅金爐龍││││159-6號「法旨廟」│型配件一對│├──┼──────┼───────────┼─────┤│⑥│95年4月12日│台南縣佳里鎮六安里佳東│││││路888-1號「保安宮」│同上││││││├──┼──────┼───────────┼─────┤│⑦│95年4月02日│台南縣佳里鎮六安里忠孝│同上││││東路79號「池安宮」││├──┼──────┼───────────┼─────┤│⑧│95年4月12日│台南縣○里鎮○○路146│同上││││巷12號「登天宮」││├──┼──────┼───────────┼─────┤│⑨│95年4月17日│台南縣佳里鎮六安里124│同上││││號「城煌廟」││├──┼──────┼───────────┼─────┤│⑩│95年4月12日│台南縣佳里鎮鎮山里延平│同上││││路42號「青龍宮」││├──┼──────┼───────────┼─────┤│⑪│95年4月12日│台南縣佳里鎮鎮山里中興│同上││││街360號「中興宮」││├──┼──────┼───────────┼─────┤│⑫│95年4月17日│台南縣佳里鎮三協里後庄│同上││││18之3號「雷恩行宮」││├──┼──────┼───────────┼─────┤│⑬│95年4月17日│台南縣七股鄉大埕94號│同上││││「福明宮」││├──┼──────┼───────────┼─────┤│⑭│95年4月17日│台南縣○里鎮○○路○○巷│同上││││13號「聖安宮」││├──┼──────┼───────────┼─────┤│⑮│95年4月16日│台南縣○○鎮○○路511│同上││││號「慈龍宮」││├──┼──────┼───────────┼─────┤│⑯│95年4月17日│台南縣○○鎮○○路120│同上││││-20號「鎮壽殿」││├──┼──────┼───────────┼─────┤│⑰│95年4月17日│台南縣學甲鎮秀昌里一秀│同上││││路19號「武聖宮」││├──┼──────┼───────────┼─────┤│⑱│95年4月17日│台南縣○○鎮○○路244│同上││││號「清保宮」││├──┼──────┼───────────┼─────┤│⑲│95年4月16日│台南縣○○鎮○○路│同上││││236-2號「太慈宮」││├──┼──────┼───────────┼─────┤│⑳│95年4月16日│台南縣○○鎮○○路170│同上││││號「慈濟宮」││├──┼──────┼───────────┼─────┤│㉑│95年4月16日│台南縣學甲鎮秀昌里一秀│同上││││路70號「保洲堂」││├──┼──────┼───────────┼─────┤│㉒│95年4月17日│台南縣○○鎮○○路171│同上││││之10號「五雷院」││├──┼──────┼───────────┼─────┤│㉓│95年4月16日│台南縣○○鎮○○路66-4│同上││││號「無極壽元聖母宮」││├──┼──────┼───────────┼─────┤│㉔│95年4月12日│台南縣○里鎮○○路│同上││││113號「天元宮」││├──┼──────┼───────────┼─────┤│㉕│95年4月16日│台南縣○○鎮○○路│同上││││1-3號「九龍宮」││├──┼──────┼───────────┼─────┤│㉖│95年4月16日│台南市○○區○○路│同上││││826-7號「無極天宮」││└──┴──────┴───────────┴─────┘附表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營偵字第814號移送
併辦案件)┌──┬──────┬───────┬────┬─────┐│編號│犯罪時間│罪地點│竊得物│犯罪之人│├──┼──────┼───────┼────┼─────┤│①│95年4月16日│台南縣學甲鎮│││││凌晨2-3時│華宗路1號之3「│香爐爐耳│地○○││││八寶殿」││劉建宏│││││││├──┼──────┼───────┼────┼─────┤│②│95年4月17日│台南縣學甲鎮│同上│地○○、劉│││凌晨2-3時│三連路120之││建宏(與附││││20號「鎮壽殿」││表一編號⑯││││││重復)│├──┼──────┼───────┼────┼─────┤│③│95年4月17日│台南縣學甲鎮│同上│地○○、劉│││凌晨2-3時│濟生路242號││建宏(與││││「清保宮」││附表一編號││││││⑱重復)│││││││├──┼──────┼───────┼────┼─────┤│④│95年4月17日│台南縣學甲鎮│同上│地○○、劉│││凌晨2-3時│濟生路64號││建宏││││「興太宮」│││├──┼──────┼───────┼────┼─────┤│⑤│95年4月17日│台南縣學甲鎮│同上│地○○、劉│││凌晨2-3時│濟生路170號││建宏(與││││「慈濟宮」││附表一編號││││││⑳重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