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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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7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聞俊傑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聞俊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1萬3,817元,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