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7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聞俊傑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聞俊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1萬3,817元,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