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1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被告巧容美容材料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4月27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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