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甲○○於民國98年6月8日,依本院法官指定提出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後,釋放在案。茲因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於98年6月8日繳納具保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雖經聲請人通知應於98年9月30日下午2時15分到案執行,且上開通知復均對被告合法送達,詎其竟並未遵守,聲請人為此依法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被告嗣於99年1月8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乙○堂執亥緝字第15號發佈通緝後,經聲請人再通知具保人應於99年3月11日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亦不遵守等情,有送達回證、臺灣桃園及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本院收據及收受訴訟案款通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足憑,堪信真正。茲因具保之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之聲請即屬於法相符,依上開說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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