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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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強制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48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錦章上列被告因強制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4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錦章犯強制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蕭錦章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爰審酌被告甫於民國102年間因強制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竟不知悔改,再度因男女感情糾紛之因素,以暴力手段拔走被害人 劉鳳瓊 所有機車鑰匙,妨害被害人騎乘機車權利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暨其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尚可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簡易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2485號被告蕭錦章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村○○○路○○○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錦章與劉鳳瓊先前為男女關係。蕭錦章於民國102年4月17日上午7時50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至劉鳳瓊位於宜蘭縣○○鎮○○街○○巷○○號租屋處,與劉鳳瓊因細故起口角,雙方起爭執,劉鳳瓊怕吵到鄰居,遂騎乘機車搭載蕭錦章至宜蘭縣○○鎮○○街○○○號前,詎蕭錦章竟基於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犯意,將劉鳳瓊所騎乘上揭機車上之鑰匙強行拔走後,隨即離開現場,經劉鳳瓊多次聯絡均避不見面,妨害劉鳳瓊行使騎乘機車之權利。嗣經劉鳳瓊報警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劉鳳瓊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錦章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鳳瓊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蕭錦章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檢察官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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