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9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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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9208號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真蓉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劉和穎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現查無勞保投保資料,又查債務人於新屋永安郵局開戶,該第三人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0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