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16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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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603號
原   告  陳駿逸
被   告  陳黛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13日下午4時50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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