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16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603號原 告 陳駿逸 被 告 陳黛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13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