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小字第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花小字第7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
 訴訟代理人  王靖雯
 被   告  詹其燁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花小字第7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3月1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方毓涵
    通 譯 李育賢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萬零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捌
萬元,應自民國9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如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
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方毓涵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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