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1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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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362號
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士家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勞保及郵局存款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歸仁分公司之存款,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設立地在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