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告 賴偉正 原告 賴偉舜 原告 賴偉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黨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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