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再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再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30號再審原告 莊正一
莊正次 莊正仁 莊正文 上列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再審被告 莊仁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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