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庭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庭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江庭瑋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89號、本院10
4年度審訴字第797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民國│103年10月18日│103年10月19日│104年2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03年度毒偵字第│104年度毒偵字第││││4291號│4291號│113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聲請書誤載為臺││││事││灣新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212號│212號│797號││├────┼────────┼────────┼────────┤││判決日期│104年3月31日│104年3月31日│104年7月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決││1189號│1189號│797號││├────┼────────┼────────┼────────┤││確定日期│104年6月15日│104年6月15日│10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