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078號聲請人順郁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貴 相對人同昌建築無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乾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者,所指法院係指原命供擔保之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依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70號民事裁定,提供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50萬元及現金1萬元為擔保金,並以宜蘭地院100年度存字第22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請求本院裁定准予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返還提存物之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宜蘭地院,有該法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70號民事裁定影本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於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