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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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李興華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李宜臻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1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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