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40號原告 游修信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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