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勝和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明坤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吳國聖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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