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5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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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字第5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苗簡字第53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書所載。
二、本件經檢察官依簡易程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茲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認為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乃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三、因被告於審判中自白,經檢察官命被告於指定期限內向公益團體(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苗栗分會)繳納公益基金新台幣3萬元後(有收據乙紙附卷可稽),向本院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月,同時為緩刑2年之宣告,本院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216條、第214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依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附表:
一、偽造「 林世界 」、「 胡竣豪 」、「 楊勝乾 」、「 洪份 」、「 許淑麗 」等人名義之印章5枚。
二、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持有之「萬進國際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上偽造「林世界」、「胡竣豪」、「楊勝乾」、「洪份」、「許淑麗」等人名義之印文、簽名各5枚。
三、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持有之「萬進國際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前後2份)上偽造「林世界」名義之印文2枚。
四、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持有之「萬進國際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同意書、解散登記申請書上偽造「林世界」、「胡竣豪」、「楊勝乾」、「洪份」、「許淑麗」等人名義之簽名共5枚。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