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 邱榆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出差時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前經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並已依法登報,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
5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民國105年7月2日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6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耿珮瑄┌─────────────────────────────────────────────────┐│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麗景天下社區管理委基隆二信百福分社│105年6月10日│74,250元│JL0000000││││員會 張金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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