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汪紹偉具保人黃芷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芷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芷薇因受刑人汪紹偉傷害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業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在卷可佐。㈡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511號判決判處拘役30
日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嗣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囑託,合法傳喚受刑人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再經拘提後仍無所獲。嗣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復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呈報受刑人新址或偕同受刑人到場,又受刑人亦非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可稽,足認被告已然逃匿無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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