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3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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