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90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 林登隆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21,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7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