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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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相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相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相國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3月24日確定,於民國102年8月1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鹿草分監執行中。嗣於102年11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2年11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9月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7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2年11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