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聲字第37號聲請人即被告 羅煥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煥星提出新臺幣伍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羅煥星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10月10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得以具保代之,爰准被告提出新臺幣5,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刑事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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