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47號原告廖靚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被告 廖本哲
廖中光 劉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本哲等間因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物價額或金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列明訴訟標的物明細及價額或金額(若係土地部分,以公告現值乘以面積為計算基礎;房屋部分以房屋現值為準;存款部分依其金額計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家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