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利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玻光學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補正民事上訴狀繕本1份,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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