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9674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原名:施瑋修)即 施勝雄 之限定繼承人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被繼承人施勝雄之繼承系統表。
2.請查明債務人甲○○、乙○○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若債務人為限定繼承人,則聲請狀內容應為限定繼承責任,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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