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吳成凡 被告 陳子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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