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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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0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上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所載關於如附表所示之原內容之記載,顯係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
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季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葉書毓附表:
┌───┬───────────────────┐│欄位│案由欄│├───┼───────────────────┤│原內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更正後│「公共危險案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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