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914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廖蔚翔 (原名: 王錫堅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向債權人簽訂分期付款申請書,屆期未依約繳款,為此請求清償。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超級大雙網」專案申請書,其上所載契約當事人為第三人南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並非債權人,且該申請書上所載銀行信用卡付款同意書之約定事項亦模糊難辨,無從逕認債權人為分期付款契約之當事人而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款項。又債權人所提出之還款明細表為債權人依個案所製作,且無債務人簽章確認,亦難由此釋明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分期付款買賣且屆期未償。準此,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之義務,則其聲請自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