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569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葉健中 債務人 楊裕誠 即輝達汽車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柒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臺幣)││├─────────┬────────┤│││││逾期六個月以內,以│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左列利率10%計算│上,以左列利率│││││││20%計算│├──┼─────┼─────────┼───┼─────────┼────────┤│001│367,899元│自110年8月4日起│1%│自110年9月5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至110年12月31日止││││├─────────┼───┼─────────┼────────┤│││自111年1月1日起│3.12%│自111年1月1日起│自111年3月5日││││至清償日止││至111年3月4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