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112號聲請人 張長城 相對人戎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彥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戎勝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勞方張長城新臺幣24萬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3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4萬元,給付方式為自110年9月30日至111年4月29日共分8期,每期3萬元逕匯入聲請人原薪資指定帳戶,如1期未給付即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24萬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