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2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4246號債權人 林俊嘉 債務人 李欣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伍萬伍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4246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1│250,000元│108年6月1日│五│├──┼───────────┼────────────┼───────────┤│2│200,000元│108年6月11日│五│├──┼───────────┼────────────┼───────────┤│3│280,000元│108年4月18日│五│├──┼───────────┼────────────┼───────────┤│4│286,600元│108年7月16日│五│├──┼───────────┼────────────┼───────────┤│5│284,300元│108年6月10日│五│├──┼───────────┼────────────┼───────────┤│6│279,800元│108年6月21日│五│├──┼───────────┼────────────┼───────────┤│7│274,800元│108年6月29日│五│└──┴───────────┴────────────┴───────────┘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