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美津 被告 謝昌寶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一年度交易字第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周玉琦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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