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商標法案件(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0二0八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DIOR商標之項鍊叁條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緩起訴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0二0八號為緩起訴處分,於同年十月三日確定,於九十六年十月二日緩起訴期滿未被撤銷,而扣案仿冒DIOR商標之項鍊三條,係被告所有供其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違反商標法案件,業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審閱該偵查案卷無誤。扣案之仿冒DIOR商標之項鍊三條,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一份在卷可稽,係被告所有供其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供承明確,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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