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告 黃俊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蓮舜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書記官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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