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告 黃俊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蓮舜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書記官顏珊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告 黃俊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蓮舜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