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告 郭彥彤
訴訟代理人 郭王秋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玲玉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有起訴狀及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1、43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