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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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智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智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致翰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致翰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業經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手機護套等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販賣仿冒前開商標之商品,詎其明知大陸廠商所販售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機殼等商品,係未經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許可或授權使用商標之仿冒商品,竟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廠商共同基於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8年3月起,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2樓住處,以不詳設備連結蝦皮拍賣網站,並以帳號「ameicn」架設網路賣場,由大陸廠商刊登販售仿冒附表所示商標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下標選購,再由陳致翰負責將貨品寄送予買家,收受款項後再與大陸廠商會算,每件可獲利新臺幣(下同)15元。嗣經 吳珠鳳 於109年11月間,瀏覽前揭網頁後,購買仿冒「白爛貓」手機殼後,認係仿冒商品,而向警方報案,經警於110年3月12日10時45分許,持搜索票前往陳致翰之上開居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度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否則應受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21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前因自108年3月間某日起至110年10月14日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2樓住處,以不詳設備連結蝦皮拍賣網站,並以帳號「qetkmb733n」架設網路賣場,由大陸廠商 岑華 創刊登販售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下標選購,再由被告負責將貨品寄送予買家,收受款項後再與 岑華創 會算,經警於110年10月14日至上址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案件,業經本院於111年12月23日以111年度智簡字第4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於112年2月7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此有該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本案之犯罪事實與前案之犯罪時間密接,分別具有接續犯之單純一罪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乃具有事實之同一性,堪認本案應屬重複起訴,則前案既已實體判決確定,本案自應受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數量1白爛貓手機殼林昱辰0000000014件2HelloKitty手機殼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21件3LINE熊大手機殼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3件4LINE兔子手機殼同上000000001件5NIKE手機殼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000000006件6ADIDAS手機殼德商阿迪達斯公司00000000、0000000010件7蠟筆小新手機殼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1件8DORAEMON哆拉A夢手機殼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6件附表二:
編號註冊/審定號商標名稱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專用期間商標權人扣案商品/數量100000000DORAEMON小叮噹及圖掛鍊91年5月16日至121年2月15日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仿冒左列商標之掛鍊5件(員警基於蒐證目的而購入,起訴書誤載為1件)200000000Doraemon及圖智慧手機護套107年11月16日至117年11月15日仿冒左列商標之手機殼1件300000000蠟筆小新智慧手機護套106年6月16日至116年6月15日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仿冒左列商標之手機殼2件400000000LittleTwinStars及圖行動電話機護套99年6月16日至119年6月15日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仿冒左列商標之手機殼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