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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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871號聲請人 王翠珠 代理人 賴祺元 律師相對人 王添連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又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添連監護宣告事件,因聲請人未於民國109年2月7日攜同相對人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進行鑑定。準此,揆諸首揭說明及法律規定,限聲請人於109年4月24日上午10時,攜同相對人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接受鑑定,未遵期辦理,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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