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 高帝柱 被告享樂觀光產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悅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有明文。而以一訴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亦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坐落臺中市○區○○路○○○○○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於聲明第一項請求自民國107年9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共17個月之損失新臺幣(下同)34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34萬元;另於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自系爭建物搬離,並按月給付不當得利2萬元,訴訟標的價額為。則本件訴訟標的3,193,000元(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檢送房屋稅籍證明書上所載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33,000元【計算式:34萬元+3,193,000元=3,5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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