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17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詩婷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
廖偉成律師(民國108年2月21日解除委任)被告 劉鄭春金 輔佐人即被告之妹 鄭雯璟 選任辯護人 陳衍仲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第一行至第二行,關於「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之記載,應更正為「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均已說明被告2人導致告訴人所受之傷勢並非重傷害,且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是理由欄四第1行至第2行「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之記載,顯係誤寫,惟此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坤冀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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