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1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忠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因105年度聲字第416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41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許白梅